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
  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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