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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臺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其仍須攜帶 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申報封存於海關之 金銀攜出。攜入之黃金超過六二‧五公克者,應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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