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臺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其仍須攜帶
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申報封存於海關之
金銀攜出。攜入之黃金超過六二‧五公克者,應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