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或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審查本辦法申請案件,應按申請擬持股之比率分別審酌申請人之
誠信、正直、守法性、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經驗能力、與保險公司之利害
關係及所提經營計畫是否有助於保險公司之長期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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