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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 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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