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對象(以下稱借款人)以下列為限:
一、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本國法人。
三、華僑及外國人。
前項借款人於開戶前必須已在證券商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本公司得視借款人信用情況,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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