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應整合公司治理各項資源,建立董事進修學習之機制與管道
,使之便利取得相關資訊,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勢與能力。
為活化董事之進修學習環境,上市上櫃公司應藉由國際性組織或民間機構
對公司治理之推廣與重視,促進各公司間董事之交流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系統化之宣導與執行,使公司董事經由電子化、多元
化、人性化、彈性化之課程設計,發揮進修之實質效益。
〔立法理由〕 配合 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
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