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動支本經費:
  一、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
  二、委員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但委員五人以上組團出國者,
      得指派秘書一人隨行。
  三、院長、副院長及委員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
      者。但委員邀請應六人以上連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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