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動支本經費: 一、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 二、委員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但委員五人以上組團出國者, 得指派秘書一人隨行。 三、院長、副院長及委員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 者。但委員邀請應六人以上連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