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之特別法,本法未規定者,
    自應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之程序法,爰就應適用之法律範圍等酌作
    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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