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
內,得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對分會出具保證書之決定不服者,亦同。
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準用
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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