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 內,得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對分會出具保證書之決定不服者,亦同。 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準用 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