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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非中華民國國民認定適用法律扶助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法律扶助者,應提出簽證、停留證、居 留證、定居證或其他足資釋明合法居住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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