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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