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
  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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