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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