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種考試須審查著作或發明者,應考人應檢具其本人之著作,或其發明之
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均一式五份,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審查之。
前項發明為物品或物質者,必要時,試務機關得通知應考人補送樣品或模
型。
以二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或發明;一經擇定,
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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