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等系、科畢業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地政相當科別畢業,並於畢業後擔
      任土地登記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相當系、科畢業者」,係指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
  二科,及民法、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
  十二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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