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
  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其僅以筆
  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
  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考試程序列有訓練或學習者,其訓練或學習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
  考試訓練或學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