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營養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家政、家政教育系、組、科或其研究
所畢業;曾任實際營養工作,其服務年資,合於左列規定者:
(一)大學、獨立學院或研究所畢業者一年。
(二)三年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年。
(三)五年制專科或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三年。
二、領有外國政府營養師證書,並在國內曾任實際營養工作一年以上,
持有證明文件,經考選部及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服務年資之採計,以規定學歷畢業後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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