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
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國際平等互惠原則申請應試科目、分
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者,應經各該職業主管機關依本準則為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以下簡稱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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