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提撥、補提撥之費用。 二、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教職員)及依本條例第七十條 至第七十三條規定準用本條例者依法提繳、補提繳及自願增加提繳之 費用。 三、退撫儲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國庫撥交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