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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成為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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