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之實施,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導區公所辦理,市
  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主辦單位,其他各有關單位為協辦
  單位,區以區公所為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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