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裝有電力設備之娛樂場所、公共場所、工廠、礦場及受電電壓屬於高
  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電氣技
  術顧問團體,負責維護與臺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供電設備
  分界點以內電氣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00伏特以下)供電之用電場所,應設置初級電氣技術人
      員。
  二、高壓(六0一-二二八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設置中級電
      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二二八0一伏特以上)供電之用電場所,應設置高級電氣
      技術人員。
  前項用電場所未僱用持有執照之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
  體者,臺電公司不得接受申請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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