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產業發展局執行。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輔導受委託管理建國玉市之臺北市社團法人會務之運
作。
二、本府警察局:建國玉市公共秩序維護、週邊交通管理及協助主管機
關取締違規事項。
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建國玉市展售場地範圍內橋孔下公共設施
之維護。
四、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建國玉市展售場地使用費
之收繳及督導停車場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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