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管理所屬農產品批發市場甄選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一、參加甄選者,應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農民團體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為
    優先。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
        資組織之法人。
二、特定資格及實收資本額,詳甄選公告。
三、參加甄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法人簡介。
  (三)法人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四)法人組織章程或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
  (五)法人股東會或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參加甄選經營本市批發市場之會
        議紀錄。
  (六)同等級以上之同類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許可證影本,未經許可者
        ,應另覓具有同等級以上之同類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經驗之專業
        經理人(資格詳甄選公告)合作,並檢附其同意合作意願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
  (七)財務報告。
        1.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2.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設立、變更登記資本額之證明書或登記事
          項表。
        3.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如最近一期
          無需繳納營業稅者,請檢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
        4.參加甄選者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八)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印鑑證明文件。
  (九)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印模單。
        1.印鑑印模單上之印鑑印文應與印鑑證明或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卡或其他印鑑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鑑印文相同。
        2.參加甄選文件上所蓋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印文,應與印鑑印模
          單上印鑑印文相同。
  (十)參加甄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
  (十一)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份數詳甄選公告),該計畫書內容應載
          明下列事項:
        1.市場名稱及地址。
        2.組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3.業務種類。
        4.業務區域。
        5.組織架構。
        6.接管、交還計畫及時程
         (1)接管計畫:排定設備之點交、接管人力配置計畫及具體措施
            。
         (2)交還計畫:設備點交計畫及措施、雇用人員之安置或遣散計
            畫及時程。
        7.市場經營管理計畫
         (1)營運前準備計畫及時程(營利事業登記、人員招募及訓練、
            軟硬體設施使用維護、交通及安全計畫等)。
         (2)市場交易制度及市場經營管理規畫。
        8.風險評估及危機處理計畫。
        9.財務評估。(含資本額、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之說明及相關證
          明文件、運用目標)。
        10. 成本效益評估。
        11. 繳交市場使用費額度計畫。(以市場管理費收入百分之十為
            最低標準)。
四、應檢附之文件除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外,其餘文件連同印鑑印模單及
    參加甄選保證金繳款收據聯乙份裝入證件封內密封。
    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應以A4紙張編製目錄及頁碼裝訂成冊,加裝
    封面,封面上載明參加甄選單位名稱、代表人姓名及「申請臺北市○
    ○批發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字樣,蓋上與印模單相符之參加甄
    選單位及代表人印章,另裝箱密封。
五、參加甄選者得以影本提出證明文件。但影本上應加蓋參加甄選單位及
    代表人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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