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系統分類
  一、幹線道路系統:包括主要道路、高速道路及園林道路,係供直達交
      通使用為主。
  (一)主要道路:為市中心與社區,或社區與社區間之通路,主要係供
        各區間之交通來往。
  (二)高速道路:為出入口受管制之市區對外通路。
  (三)園林道路:為公園式或綠帶內之道路。
  二、次要道路系統:包括次要道路及巷道,主要供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一)次要道路:為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主要道路與
        巷道間者,並供兩旁人車之出入。
  (二)巷道:專供道路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三、凡道路兼具以上兩系統性質者,視為幹線道路系統。
  四、以上市區道路系統,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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