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主管機關,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
  處(以下簡稱重建處)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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