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和平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
  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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