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主管機關,所屬醫療院所為管理機關。
  衛生局應設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督運作
  ;其設置要點由衛生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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