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委任下列 機關辦理下列善後處理事項: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輻射污染建築物民眾之健 康照護。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輻射污染建築物之改 善及拆除補助。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輻射污染建築物拆除 重建計畫之審查及核准。 四、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輻射污染建築物房屋稅之 減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