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委任下列
  機關辦理下列善後處理事項: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輻射污染建築物民眾之健
      康照護。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輻射污染建築物之改
      善及拆除補助。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輻射污染建築物拆除
      重建計畫之審查及核准。
  四、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輻射污染建築物房屋稅之
      減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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