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競選廣告物,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
前置期間,為政黨及有意參選或支持參選之個人、團體建立形象、獲取認
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以下各款任三款以上,並設置或附著於本市公共設
施、建築物、車輛、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廣告物:
一、參選人姓名。
二、參選人號次。
三、參選人圖像。
四、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
五、標語或標記。
前項範圍以外之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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