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競選廣告物,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 前置期間,為政黨及有意參選或支持參選之個人、團體建立形象、獲取認 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以下各款任三款以上,並設置或附著於本市公共設 施、建築物、車輛、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廣告物: 一、參選人姓名。 二、參選人號次。 三、參選人圖像。 四、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 五、標語或標記。 前項範圍以外之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