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辦法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北市商業處:商業之管理。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物使用及室內裝修之管理。 三、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及液化石油氣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