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辦法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北市商業處:商業之管理。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物使用及室內裝修之管理。
三、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及液化石油氣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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