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位於臺北市,且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得減徵應課
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各百分之四十。但每屋減徵地價稅額及房屋稅額各以
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前項所稱租賃住宅及每屋之認定基準,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五條
規定辦理。
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期限,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