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單位預算應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結果於收到通
  知後十日內,修改預算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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