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單位預算應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結果於收到通 知後十日內,修改預算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