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務人員動態係指經銓敘機關依法審定登記有案者,其事項
如左:
一、調任: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他法律所規定調任同職等(或低職
等)同性質而毋須再行審查資格之職務,但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調
任應另案依送審程序辦理。
二、改任:指機關改組或編制職稱變更改任同職等(或低職等)同性質
而毋須再行審查資格之職務。
三、卸職:指辭職另有任用(包括「升等任用」)另候任用或裁撤資遣
者。
四、退休、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者。
五、退職:指依僱員管理規則退職者。
六、兼職:指兼任本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兼職者。
七、留職停薪:指應徵入伍出國進修或其他事故等呈奉核准者。
八、回職復薪:指留職停薪期滿回任原職務恢復支薪者。
九、更(冠)姓、改名、更正出生年月日及變更籍貫:
指經依法奉准者。
十、勳章、獎章、獎狀:指有特殊功績經 總統或行政院或內政部頒給
者。
十一、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指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核定者。
十二、免職:指依考績法免職者。
十三、停職:指因案或其他事故依照規定停職者。
十四、復職:指停職後依照規定復職者。
十五、記大功(過):指依照規定核定者。
十六、帶職帶薪出國進修:指經本府核准者。
十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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