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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文化局認為必要時,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委託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 (以下簡稱文基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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