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城鄉發
  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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