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外,應通知其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三、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無減價可能之財物採購。
四、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緊急採購之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
六、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採購之驗收。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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