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
  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本府法制局報請本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
  權限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程序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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