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應依都市計畫內容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 都市計畫無前項設置規定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 縮三點五二公尺設置之: 一、面臨之計畫道路寬度,於住宅區十公尺以上,商業區七公尺以上,市 場用地七公尺以上。 二、市場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