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獎勵或輔助之對象如下: 一、經向本縣各級機關登記有案之推展體育績優團體。 二、推展體育著有績效之縣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設籍本縣之績優或具有潛能體育選手。 四、培訓本縣體育選手著有績效之教練、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