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公共工程地上改良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基準所稱公共工程用地內地上改良物,係指下列各款:
  一、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暨違章建築物。
  二、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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