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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公共工程地上改良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基準所稱公共工程用地內地上改良物,係指下列各款: 一、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暨違章建築物。 二、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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