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活動場地係指基隆文化中心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會議室 、文化廣場、市民廣場及文化局所經管之其他館舍或附屬廣場等範圍, 除文化局自行使用外,並對外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各項 藝文活動,從事文化藝術、傳統技藝、市政宣導以及集會典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