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活動場地係指基隆文化中心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會議室
  、文化廣場、市民廣場及文化局所經管之其他館舍或附屬廣場等範圍,
  除文化局自行使用外,並對外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各項
  藝文活動,從事文化藝術、傳統技藝、市政宣導以及集會典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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