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非都市建築用地既有建築物重建排放水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適用於非都市甲種建築用地,申請重建戶數未達四戶,且未逾重建
前戶數,其建築物非屬四戶以上之集居社區型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未經農地重劃,無公共排水溝。
二、農地重劃時,其建築用地未比照耕地繳納農水路工程費,致未面臨排
    水系統。
以集居社區開發型態申請建築者,污水處理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
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許可之建築物,於該地區未完成建置公共排水系統且其污水排放
未銜接排水溝前,限作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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