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適用於非都市甲種建築用地,申請重建戶數未達四戶,且未逾重建 前戶數,其建築物非屬四戶以上之集居社區型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未經農地重劃,無公共排水溝。 二、農地重劃時,其建築用地未比照耕地繳納農水路工程費,致未面臨排 水系統。 以集居社區開發型態申請建築者,污水處理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 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許可之建築物,於該地區未完成建置公共排水系統且其污水排放 未銜接排水溝前,限作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