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下列書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 用: 一、水土保持計畫(含變更設計)。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含變更設計)。 三、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四、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五、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如作為農業整坡需要,申請前項第二款文件者,免繳納費用。
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人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用之規定,改列修正條 文第二條第一項,並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