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定期開徵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於持有之土地及使用情形不 變情形下,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調整前增加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就增加之稅額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 財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納稅義務人為營利社團法人者, 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所定重新規定地價期間均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