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
育局長之監督,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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