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