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縣長之
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聘(派)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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