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縣長之 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聘(派)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