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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各置分局長,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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