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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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